摘要

《民法典》中居住权和公法上的住宅权常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混同使用,亟需限定各自的适用范围。住宅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适住,设施健全、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住宅权是公民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获得住房时,政府主导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住房保障,受助人获得住房帮助的权利,而并非获得住房物权。《民法典》中居住权是私法为公民设立的用益物权,仅在家事关系中有住房保障功能,是民事主体为保障特定关系人居住之需,处分自己财产权的方式,其核心为充分发挥财产权属性以定分止争和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典》居住权具有的私法内在价值,其适用范围不应扩大至公法住房保障领域,更不应附加住房社会保障的功能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