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为典型的社会风险。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理应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回应。环境风险为风险社会的重要标签之一,将环境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既有其正当性,也有可行性。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乏风险意识,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尚待完善。应考虑增设环境侵害危险犯以及破坏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