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执法行为如果违反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则构成行政不当。而在行政不当的行为中,如果出现了"明显不当",就被作为"违法行为"对待。"明显不当"是最严重的"行政不当"行为。"明显不当",作为一种行政违法情形,并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予以确认违法、撤销或变更的适用条件,源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的"显失公正"这一概念。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