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核心,与刑事诉讼制度在规制模式、价值追求与制度目的方面均存在一定冲突。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合理”限制告知同意原则,应基于法益优位原则,在有特定事实表明更为重要的法益有被侵害之危险时限制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对告知同意原则的限制应当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对不同信息主体与信息种类,应当区分适用告知同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