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军人在退役后能否得到妥善安置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安定,优先就业权是安置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从中美两国退役军人优先就业权的法律体系看,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享有优先就业权的退役军人资格;二是录用制度(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国企招聘,私营部门招聘);三是就业能力要求制度。通过对比分析,可见中美法律体系存在四个层面的差异:第一,规制优先就业权的法律的位阶不同;第二,权利是否适用于私营企业领域也不同;第三,优先就业权资格存在"多轨制"与"单轨制"的差异;第四,就业能力要求不同。根据以上差异,完善我国退役军人就业有关法律和政策,应提高优先就业权立法的位阶;将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私营企业领域,并将优先就业权资格和就业能力要求方面的"多轨制"逐步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