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明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但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宪性预审机制缺失。为激活该条款,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建议构建法院合宪性预审机制。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受理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诉求按相关性、新颖性、严肃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对符合要求的诉求应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运用合宪性推定的方法重点审查“严肃性”,并作出是否提请的裁定;第三,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的机制;第四,建立保障当事人申请权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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