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化交流愈加频繁,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留下电子数据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的相关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这不仅是保证电子数据符合法定要求、具有证据效力的关键,也是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