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初年,因沿用的前清旧法无法应对社会发展之需要,则在司法实践中,授权大理院通过法律续造的方式以实现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与法制的创新。据统计,从1912年至1928年,在婚姻门下的大理院237个判决要旨中,直接涉及离婚问题的至少有80个判决要旨,占婚姻类判决要旨总数的33%。据此可分类详细地研究当时最高审判机关在离婚制度领域的法律续造。大理院着重从离婚理由的层面,运用传统法律解释、西方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更新补充,从而续造并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且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定制,如"不堪同居"等,保留为民国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对后世立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