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存在保险范围外损失或自负额(率)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会因第三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发生冲突。对此,在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上,虽有禁止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前行使代位权的规则存在,但多数皆承认此两种权利的竟合,并在竞合时采取四种不同处理方法。在认可权利竞合的背景下,比例分配法更加符合风险分配原则。但该方法的适用以责任免除条款的存在为前提,并将间接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而仅在保险合同对此种风险作出明确规定,且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后方可适用。否则应适用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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