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数字图书馆侵权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专条规定了数字图书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该条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归责原则存在不足、间接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界定不明确、"通知"规定存在疏漏、责任形态规定不统一等。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从分类细化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明确界定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完善法条以弥补疏漏、统一规定侵权责任形态等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规制数字图书馆法律责任,推动数字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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