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有关身份的协议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该法合同编。婚约参照适用合同编具有合理性,婚约的契约属性、立法语言对婚约特殊性的尊重共同构成了法理基础,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实务中涌现的各类婚约纠纷为其适用合同编提供了现实需要。但婚约纠纷在参照适用时不能套用合同编规范,应当坚守婚姻自由原则,在此基础上借助合同编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当得利等具体规范,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解决具体的婚约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