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研发费用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处理等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研发支出中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会计初始和后续处理在实务中存在着多种情况,而相关政策并没有全面覆盖,不统一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难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其财税处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