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审判方面成绩卓著,但生态修复判决项的执行并不理想。这既源于生态修复的执行周期长和执行主体缺位等特点,也源于生态修复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明确政府为执行生态修复判决的权利主体,由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行使权利。由执行法院负责衔接联动执行的参与者,政府协调参与联动执行的具体部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此类案件的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结合实施。合理采用替代执行措施和替代性修复方式。只有生态修复有效实施,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 单位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