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首先是一部人权条约,对条约的解读与实施不能脱离人权视角下的残障观。基于人权模式的残障观,对条约的解读应领会其促进平等的价值,不可误读为赋予残障者以特权。在条约的实施中,亦不可过度采取特殊化的设计加剧残障者的社会疏离。以条约实施为契机,推动残障观从个人模式向人权模式转换、促成“非物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理念,可使该条约实施的意义最大化。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