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不断发生分化,农村居民、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等诸多农业主体概念表达混乱,权利义务不清晰,它们之间的恶性竞争客观存在,而竞争法的规范适用因《反垄断法》第56条农业适用除外条款而无法推进。农业领域的竞争法适用应该从农业政策的绝对优先调整为相对优先,由适用除外调整为个案的裁量豁免,应删除第56条并将其内化到具体垄断行为的裁量规则中,特别是通过垄断协议豁免予以体现,以满足市场竞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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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