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刻意降低书写水平,是有着较高水平的书写人,在涉及笔迹鉴定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中签署字迹,意图掩饰自身书写习惯,目的是逃避书写人日后发生纠纷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但字迹的形成受动力定型的影响,"上行难、下行易"的阻碍,书写人刻意降低书写水平,在原有书写水平的基础上运用书写人惯用多样性的书写优势掩饰其真实书写水平,抑或使用一定的"障眼法"达到其掩饰目的,进行自我摹仿或是改变局部规律性书写的模式。实质上而言就是书写人对字迹的恶意书写,是一种自我伪装的形式。因为有着较高书写水平的书写人,降低书写水平的字迹,掩饰方法的可选择性多样,其掩饰变化的发展空间更大,但从笔迹特征中观察,仍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