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对新疆某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辐射安全监管,通过对该区域52家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γ辐射剂量率进行监测,对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 nGy/h"的2家企业进行了采样,调查和测量了固体样品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和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估算了矿产企业工作人员所受年有效剂量。监测结果表明:大部分企业的γ辐射剂量率处在新疆及全国环境本底水平,2家企业处于全疆范围内的γ辐射剂量率的波动范围之外;其中1家企业的固体样品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异常;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均处于全国环境本底水平。2家企业的工作人员所受年有效剂量分别为0.35 mSv和0.75 mSv。评价结果表明:该区域2家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存在放射性问题,需加强该区域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