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未将撤回起诉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立法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脱法运行,同时由于不起诉制度、公诉审查制度运行不畅、无罪判决缺位等因素,致使撤回起诉制度功能变异,并在实践中被频繁滥用。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从完善撤回起诉制度的相关立法、健全撤回起诉制约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入手,真正发挥公诉撤回制度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