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繁简分流为指针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要修正,此次修法以一审审判程序的重新配置与独任制的扩张适用为重心,以期整体上提升民事诉讼程序效率。解绑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扩张独任制适用范围等立法选择固然值得肯定,但繁简分流改革并未遵循应有的制度逻辑,导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繁简分流的起点设计失之允当、小额诉讼改革方向错误、程序简化与程序保障间局部失衡。繁简分流改革若想真正取得成效应遵循双重制度逻辑,一方面根据案件所涉实体利益大小对一审审判程序进行分层,另一方面根据案件自身性质对审判组织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