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执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梳理,分析卫生监督机构对仅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进行监管时存在的困境。针对执业范围判定标准缺失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复与法院判例认定相左等问题,从医疗机构准入、校验管理以及监管法律适用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