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丰鸟数据之争"充分揭示了数据的财产价值。基于此,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强化数据的保护,已经成为数据立法必须解决的两大问题。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法律属性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不仅具有形式性和可复制性,更具有相关性和价值延伸性。数据法律属性的变化使得传统立法思路已经无法满足数据发展的现实需求,有碍数据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当合理转变数据立法思路,积极拓展数据的利用空间,并在规范层面上确立数据的财产价值。此外,还应当在私权体系内部构建起数据新型财产权,以实现对数据财产利用秩序的有效规制。数据新型财产权主要由数据存储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和数据处分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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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