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机关以外的渠道选任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担任初任检察官,可以突破因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封闭单一而影响检察官群体素质的困境。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已被社会民众认可,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转轨,当下已有法律政策依据,因此可行性很强。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有限度地从体制内再到体制外选任优秀法律人员担任初任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