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已经形成以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三方面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和法治体系。但就目前三方面内容看,一是污染防治类法律相对较为完善,各项相关法律经过不断修改已经日益完善;二是资源类法律数量较多,内容也较为丰富,但从以资源利用为主进行规范向全方位资源高效、合理利用过渡尚存在较多问题,其中有关资源战略储备、修复生态和资源效率方面的内容缺失;三是生态类法律,就目前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就,但因起步较晚,一些法律尚处于空白状态,体系尚未形成,亟待加快制定完善。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能力建设有了明显的改观,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形成过程中日益补充完善、形成体系;二是由模式概念立法向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转变;三是重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四是积极参与国际相关规则制定。此外,在立法理念、立法方法等方面也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