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杭环发〔2023〕20号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商务局: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国四柴油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2023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计划》相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时间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