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参照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成立、变革、完善的博弈进程与结果,在同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BBNJ国际协定资源开发制度构建中,应严格限定货币惠益的分享时间与内容,鼓励任意性技术转让。对于BBNJ国际协定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在划区管理工具和环境影响评估等养护规则中的冲突,世界各国应明确协定的立法定位,并加强其缔约方大会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合作及管制措施的协调。中国应深度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立法的政府间谈判,在资源开发制度构建中以客观获取与利用为基础提出可操作性的规则制定方案;以化解冲突为契机,强化中国在海洋管理机构中的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