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随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文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对如何定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本文着重阐述了为以更加审慎的姿态对待国家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介入,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分的和方式。并试图探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结合个案利益衡量,提出通过一些适用的方法不轻易的否定合同效力,避免影响市场交易。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