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司法保护公益的常态性诉讼形式,是同时实现刑法目的和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最佳诉讼形式。但是迄今为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范尚属空白,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对此也缺乏重视。因此,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无需规定诉前公告程序、被告主体不必保持绝对的一致性、案件管辖应当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组织不是非要采用7人合议庭制不可、审判顺序应当是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并行交错而不是"先刑后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