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债务案件的“执行难”,本质在于债权人没能取得针对举债方配偶的执行名义。反映到审判程序中,实则是未能解决诉讼系属之后的被告适格问题,只有在理顺诉讼阶段应有的程序处理之后,才能有针对性地检讨夫妻债务案件在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夫妻债务可基于实体法规范类型化区分为夫妻连带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在“判决合一确定”和“诉讼标的同一”的双重标准审视之下,夫妻连带债务案件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诉讼形态应当分别确立为普通共同诉讼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配合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确认适格主体并促使债权人获得针对夫妻双方的执行名义。如果审判阶段未认定债务性质,且债权人在执行阶段主张认定夫妻债务进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根据夫妻债务的不同性质进行多样化处理。对于夫妻连带债务,可以基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追加举债方配偶为被执行人并赋予其充分的程序保障;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只能以前诉判决因当事人不适格而存在主体瑕疵为理由申请再审,以重新获得针对夫妻双方的执行名义。由此,针对夫妻债务案件可以构建以当事人适格为逻辑主线、将诉讼形态与执行处理有效进行串联的完整程序框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