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头部主播偷税漏税的案件频发,凸显了网络直播领域税收征管漏洞。网络主播以带货主播与娱乐主播两种分类为主,其收入类型可以分为“坑位费”、带货佣金、粉丝打赏、广告费、劳务报酬以及劳动报酬等,涉及的税目更是包括劳动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经营所得、增值税、附加税等。因此针对主播收入税率税目适用不明确,资金流向复杂、主播纳税积极性低,税收征管水平落后等问题。本文提出,应当明确税法在网络直播领域的适用问题,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与教育,提升税收监管水平,完善现代化网络税收征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