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解决应否将信托纳入民法典以及如何将信托纳入民法典这一当前极富争议性的问题,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将信托制度纳入民法典的国家进行了研究,发现各国民法典信托融入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财产模式、主体模式、债之模式、物权模式。探讨了我国信托融入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方面是我国民法典现代性和国际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信托制度自身的吁求。在探讨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民法典信托融入的可行性,得出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信托融入民法典具有更大制度优势的结论。在信托融入我国民法典的路径上,主要从信托财产关系入手,企图化解信托财产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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