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