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首日费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边际运用了新的计算规定,为财险公司经营指标带来了重大影响。在实际业务操作和经营过程中,不同的会计期间内,由于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能够在某种程度进行调整,进而调节利润,因此保险公司拥有可操纵的空间,不利于真实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和当期的业务质量。以云南省某财险公司为例,对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在不同保费增速情况下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使财险公司对业务质量的考核更加客观、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