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造成了不同模式下各个效力的不同,引发了颇多争议。因此,对该项制度的设计需进一步修正,统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以此来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促进财产的流转与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