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逻辑,认罪认罚分为悔罪型和交易型两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虽然并不排斥交易型认罪认罚从宽,但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和《指导意见》的解读,现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只限于悔罪型。但从量刑建议到量刑“协商”,司法实践中,法定的悔罪型认罪认罚正被异化为交易型认罪认罚。制度逻辑由规范引导异化为利益引诱,背离了改革初衷,并可能引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危机。认罪认罚量刑听取意见虽然体现了控辩关系由对抗到合作的转变,但它本质上不同于西方的辩诉交易模式,也难以将其称为量刑协商模式,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听取意见模式。正本清源,方能体现制度内在逻辑的自洽性,并更好彰显制度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