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杭民发[2021]116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推进我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1]176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