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阳光既是一种公共物品,也具有私人权利的属性,此公私双重属性影响了对其进行公共干预或者司法救济。本文从城市规划与法学的交叉视角,结合技术标准、建筑规划法规和司法判例解析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的阳光权制度。研究发现,各国在平衡阳光权作为公共—私人利益时存在三种立场:美国和德国通过区划、建筑法规提供最低标准的采光和日照保障,不认可阳光作为一种私权;英国财产法中的阳光地役权与规划许可审查中的日照保护同时存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相互否定的可能;日本的阳光权是公共物品和相邻权混合的概念,公法负责预先规制,事后救济、纠纷调解通过私法机制解决。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中国采光诉讼中的裁判思路和主要争议,指出现有的阳光权制度呈现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混合、公法与私法交错的结构,其边界的模糊性是争议的来源。在国际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颁布的背景,本文从地方法规精细化、协商程序制定和物权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阳光权保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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