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模式产生的PPP项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共基础设施的特点。参考IPSAS32、SGAS60等相关公共部门准则的规定,鉴于作为授予方的政府会计主体拥有对PPP项目资产的控制权,应由授予方对PPP项目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授予方在确认PPP项目资产的同时,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金融负债模式和授权模式确认相应的负债。如果PPP项目合同中要求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移交的PPP项目资产的性能不低于其初始状态,则无需对PPP项目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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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