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实践中,对于先决关系原理协调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实践方法论问题,需要在充分考察其规范化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先决关系裁量,明确中止裁量事由的法定化逻辑及其合理性。实然逻辑上,民刑交叉诉讼中止事由的设定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规定为基础;而在应然逻辑层面,须在实然逻辑基础上,将先决关系作为裁量事由予以法定化升级,以实现实然逻辑与应然构造的关联与统一。价值论上,通过将先决关系要素作为裁量事由的规范化实践,即可推动民刑实体法律关系冲突程序化解决,为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适用搭建理性空间,亦可以中止制度的制度理性抑制“刑事裁判优越论”的实践惯性,彰显其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自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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