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存在并行不畅、用能权受关注度低、用能企业受到双重约束、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比较两项制度在制度本质、设计目的、规范对象及政策手段方面的相似性,以及用能权与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特征,并借鉴域外成功交易经验,提出同一用能企业以富余用能权指标抵消超额碳排放量的构想,确认抵消政策的合法性,明确换算标准和履约程序,建立信息核查与披露制度,理顺监管和惩处机制,建立起联合履约机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