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司制的建立和完善,原公司法中控股股东义务的缺失所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给其他中小股东和公司造成损害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加以义务上的约束显得尤为必要。而控股股东尊重公司独立人格是一项比较被容易忽视的义务,在此特别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