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船员劳务纠纷案件中,如确定船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则双方权利义务必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由此出现海商法和劳动合同法交叉对该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现象。审判实践中,船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主张其"二倍工资"应享有船舶优先权。虽然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船员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船员"二倍工资"不具有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违背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