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视角,理论阐释了产业服务组织模式、合作服务组织模式和市场服务组织模式下小农户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间的产权关系、契约结构和博弈地位,比较分析了不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模式下小农户满意度。研究发现,在市场服务组织模式中,小农户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商品契约关系,小农户不仅可以自由选择各类社会化服务,而且掌握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该模式下小农户服务满意度最高;在产业服务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的支配地位和垄断性弱化了小农户服务满意度;在合作服务组织模式中,虽然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博弈地位相对平等,且土地经营权的共享有助于集体行动,但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功能缺失,导致小农户的服务满意度最低。由此,得到如下政策启示:一是推广各类市场服务组织模式的发展;二是改善小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的权利结构及双方的博弈地位;三是有侧重地扶持小农户联合成立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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