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发达,审计报告和财务信息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为重要的事实依据,但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类型的规定,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地位,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由此产生了实务操作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审计报告明显不能归入我国刑事诉讼现有证据类型,却具有作为证据的必要性与可靠性,因此建议将审计报告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意见的一种服务于经济犯罪侦查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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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