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需要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为工伤职工一定月数的工资。在实践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确定与支付,仍存在一定争议,需要《条例》进一步规范,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