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私家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生事物,在致人损害事故中就平台与司机的责任分担尚存困境。为此,平台地位及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认定成为了关键环节。出于乘客利益保护和行业长效发展的考量,并结合网约私家车的实际运营状况,宜认定平台为特殊承运人、平台与司机成立偶然合伙关系。在此基础上,网约私家车致人损害事故中平台与司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当过错方司机无力赔偿时平台具有先行赔付义务,同时平台作为共享交通时代的特殊承运人,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应享有特殊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