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韩国检方在侦查、起诉、刑罚执行等方面拥有很大权力。近年来,检方的权力在历次检察改革特别是文在寅政府时期的两次改革中受到削弱。修改后的韩国法律坚持检察官对警察的强力监督、重视检方补充侦查权以及保留特定领域的直接侦查权等,对于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国应坚定制度自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走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