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网络信息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但其规定带有宣示性和零散性的特点,需要在互联网发展大环境下解读和适用。在《民法典》对于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宣示性规定中,需要理解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区分,以及数据保护所依赖的网络操作规则背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应当合理解释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界定方法,由此应将视野适当延伸至人格利益之外,探求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目的;《民法典》的电子交易规则应仅限于传统合同法的双方交易规则,大量电子交易涉及由平台和算法参与的复合关系,诸多规则超出了合同法的适用领域;对于以网络为工具侵犯传统民事权利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实中出现的大量互联网衍生的新型侵权形态、类型和责任形式都应由新的立法形式加以解决。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