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即是无视法律规定,侵犯法律威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破坏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违反合同约定,缴纳较低标准的出让金用作价值更高的经营用地,谋取差价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鉴于此,国家将前述行为纳入土地用途管制的范围,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八十一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笔者发现前述规定在实务中,存在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完善,部分违法行为仍无法针对性地作出处罚的问题,以下笔者以实际案例来分析相关问题,并从实务的角度,在立法、监管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