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数据权属不明,私法自治框架下的同意规则不足以解决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可行的思路是以个人信息数据为切入点,结合可携带权制度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适。将可携带权思路引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能够在解释论层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相互衔接,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基于此,对非个人信息数据而言,仅凭用户同意无法产生阻却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的效力;至于依法享有可携带权的个人信息数据,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用户可通过同意的方式授权第三方进行数据获取,进而阻却第三方行为的违法性。在应用可携带权思路裁判时,法院仍应关注用户同意是否经由欺骗、误导与强迫等不当方式取得,以确保其有效性与自愿性,同时衡量涉案个人信息数据的转移后果,避免对他人权利及自由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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