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要旨:本案的无效请求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外观设计图案、委托设计合同、发送设计稿的电子邮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虽然从形式上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但是诉争商标注册人提交了更早的境外版权登记、版权在先创作证明、使用授权以及案外人网站的转载等证据,尤其案外人网站至本案二审仍能登录并显示涉案作品上传时间早于请求人所有举证证据的形成时间,足以推翻无效请求人对涉案作品的权属证明。